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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 – 新專利法的施行及實施細則的因應修正



壹、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主要修正內容
 
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正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修正內容亦於2021年6月1日施行。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導入若干重要規定如下:
 
  1. 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上,擴大保護標的涵蓋「部分外觀設計」; 因應與海牙協定接軌而延長外觀專利保護期限為15年,並引入了國內優先權制度。 
  2. 在專利要件部分,增訂新穎性寬限期規定,在專利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如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將不因此喪失新穎性。 
  3. 在專利權客體方面,增訂原子核變換方法屬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4. 為保障專利權人合理專利權期間,首次引入了延長專利保護期限的制度,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5. 考量藥品上市前需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此可能延遲了專利藥品的上市時間,導入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制度,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上市後有效專利權期限不得超過14年。
  6. 為了促進專利的許可和應用,引入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專利權人得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針對前述聲明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
  7. 為使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更加完備中立,也使被控侵權人增加了一個與專利權人對抗的管道,除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外,增訂被控侵權人也可主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8. 為了兼顧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及避免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增訂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
  9. 本次修法加強了對專利侵權者及假冒專利者的處理及懲罰力度。修法內容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加重了對假冒專利者的處罰力度:按照修訂後的專利法第68條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下的,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強化了證據取得措施,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a) 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b) 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c) 查閱、複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d) 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e) 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採取前款第(a)項、第(b)項、第(d)項所列措施。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述規定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3)    新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處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對在本行政區域內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合併處理;對跨區域侵犯其同一專利權的案件可以請求上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4)    修訂了侵權賠償相關規定如下:
     
    (a)  引入針對故意侵權的最高5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舊專利法對於專利侵權的賠償基本上採用填平原則,並無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首次導入中國專利制度,更佳確保專利權行使的效益。
     
    (b)  提高了法定賠償額,將專利侵權的最高法定賠償額由100萬元人民幣調高為500萬元人民幣。
     
    (c)  明確了應當由侵權人承擔合理的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開支,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d)  加重了被控侵權人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帳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帳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5)    強化了相關保全措施,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妨礙其實現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為的措施。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10. 將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改為3年,以與《民法總則》的規定相一致。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以及侵權人之日起計算。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3年,自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11. 本次修法也首次引入了藥品專利糾紛的早期解決機制,其規定如下:
     
    “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糾紛的,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藥品專利權保護範圍作出判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根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暫停批准相關藥品上市的決定。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與有關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也可以就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糾紛,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行政裁決。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藥品上市許可審批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階段專利權糾紛解決的具體銜接辦法,報國務院同意後實施”。
     
    上述新制即為中國的“藥品專利連結制度”,仿製藥註冊審批過程與原研藥的專利因而行“連結”,從而避免侵犯原研藥的專利權的制度,該新制提供了一種藥品專利糾紛的早期解決機制。
  12. 放寬了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案件優先權檔副本的提交時間,申請人提交發明和實用新型優先權文件副本的時間由原來的自申請日起3個月放寬為至自申請日起16個月;針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件提交優先權檔副本的時間不變,仍為自申請日起3個月。
  13. 鼓勵單位處置職務發明的權利、激勵發明人。按照修訂後的專利法第 6 條規定,單位可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前述規定可確保單位享有和處置職務發明的權利。另,按照修訂後的專利法第 15 條規定,國家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前述規定明確鼓勵單位採用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發明人,以促進更多的創新。
 
貳、實施細則修正前的兩項《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如前所述,第四次專利法修正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修正內容亦於2021年6月1日施行,然,在新專利法施行迄今逾2年後,作為新專利法執行依據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修正內容仍尚未出臺。為了規範若干新專利法修正內容之執行,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5月25日及2023年1月5日分別發佈了第423號公告《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及第510號公告《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針對引入海牙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方面,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2年4月25日及2023年1月5日分別發佈了第481號《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及第5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前述四項《暫行辦法》內容重點如下:
 
1.   2021525日發佈的第423號公告《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因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尚未完成,國家知識產權局特於2021年5月25日發佈第423號公告《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第一項暫行辦法》)。《第一項暫行辦法》主要是針對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後相關規定之案件適用範圍作出規定,例如: 專利權期限補償僅適用於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延長至十五年也僅適用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及之後的外觀設計申請等。《第一項暫行辦法》內容重點如下:
 
第一項暫行辦法
第四次《專利法》修法法條
修法要旨
第一條
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件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條第四款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產品的局部外觀設計被納入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客體
第二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適用新穎性寬限期
第三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國內優先權
第四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要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申請人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檔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提交優先權文件副本的時限延長至首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六個月內。
第五條
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
針對發明專利申請,因專利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可以請求延長專利保護期限
第六條
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四十二條第三款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評審批佔用的時間,設立藥品專利有效期補償制度
第七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第五十條第一款
專利權人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就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提出開放許可聲明的,應當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引入專利開放許可制度
第八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通過紙件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條被控侵權人也可以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被控侵權人也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九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第一款
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引入誠實信用原則,并规定原子核變換方法不授予專利權
 
第十條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由10年延長至15年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   202315日發佈的第510號公告《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因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尚未完成,國家知識產權局特於2023年1月5日再次發佈第510號公告《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第二項暫行辦法》),並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原2021年5月25日發佈第423號公告的《第一項暫行辦法》2023年1月11日予以廢止。《第二項暫行辦法》共12條,涵蓋了《第一項暫行辦法》中5條條文的原內容,但,針對《第一項暫行辦法》6條條文進行了修正,同時新增了第10條規定。茲就《第二項暫行辦法》修正及增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項暫行辦法》
第二項暫行辦法》
《第二項暫行辦法》規定要旨
第一條
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件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一條
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依照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整體產品的視圖,並用虛實線相結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的內容,要求保護的局部包含立體形狀的,提交的視圖中應當包括能清楚顯示該局部的立體圖;未在整體產品的視圖中用虛實線相結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護的內容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請求保護的局部。
明訂了局部外觀設計申請圖片/照片及簡要說明揭露方式,也說明了「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條文出臺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可開始審查局部外觀專利申請。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對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為存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開放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而可主張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請求,可通過電子形式提交。
第三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為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條
對於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本國優先權的書面聲明。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附圖顯示的設計提出相同主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除外。
 
在《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條文出臺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可開始審查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外觀專利申請,以因應《新專利法》首次導入外觀設計可要求本國優先權新制之執行。
第四條
申請日為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未作修改)
 
第五條
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未作修改)
 
第六條
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未作修改)
 
第七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2021年6月1日後提交的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開放專利權開放許可聲明可通過電子形式提交。
第八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66條,通過紙件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八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66條,通過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開放請求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可通過電子形式提交。
第九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未作修改)
 
 
第十條
申請人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複審請求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新增規定。所述相應救濟方式,將視具體決定的屬性而採行之,其程序的選擇應與現行针对相關不利决定的救濟實務相符。
第十條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第十一條
申請日為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單純調次變動。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二三號公告)同時廢止。
 
 
3.   2022425日發佈第481號公告《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第四次中國專利法修改的條文已於2021年6月1日生效,其中包括因應中國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的修改,亦即,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間由原來的10年延長為15年。中國於 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遞交了《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 (1999年) 》(下稱《海牙協定》)的加入書,《海牙協定》於2022年5月5日在中國生效。
 
由於中國第四次專利法修正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仍處於修改過程中,為了配合於2022年5月5日在中國生效的《海牙協定》在中國的施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2年4月25日發佈了第481號公告《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 《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該《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於2022年5月5日施行,申請人根據《海牙協定》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下稱“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者,均按照《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共9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操作的大方向,其重點如下:
 
  1. 第一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提交方式。其中,第一款明訂符合資格的申請人自202255起可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同條第二款明訂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下列方式:
     
    (1)    可直接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下稱“國際局”)提交申請,申請文本的語言可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或
     
    (2)    可請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國際局轉交申請,申請文本的語言限於英文。
     
    根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通過上述第(2)種途徑提交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應當以符合《海牙協定》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紙件形式或者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材料,提交方式包括紙件形式(以面交或郵寄方式遞交)和電子形式。根據該條第四款規定,在《暫行辦法》施行期間,申請人應直接向國際局繳納相關規費。
  2. 目前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仍在修改過程中,《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通過且生效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照專利法第19條第三款、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審查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
  3. 第三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要求優先權的相關操作規範。申請人若針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請求優先權並指定中國的,應於自該申請的國際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完成下列行為:(1) 提交優先權文件(如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未提交的話);(2) 提交優先權讓與證明文件(若優先權文件上記載的申請人與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不一致的話); (3) 繳納優先權要求費。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之前(含當日),應當自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起3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逾越上述期限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4. 第四條涉及有關分案申請的處理規則。根據該條規定,申請人可自其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國際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分案申請,該分案申請屬於普通國家申請屬性,與非海牙申請途徑的國內外觀設計分案申請適用相同處理原則。
  5. 根據第五條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適用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第二项或第三项所列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情況時,申請人應踐行如下:(1) 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提出聲明,及(2) 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未提出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中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6. 根據第六條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際局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足額繳費,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訂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單獨指定費的繳納標準及減繳政策等,並公告之。在減繳政策審批通過施行之日後提出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可按照規定提出單獨指定費的減繳請求。
  7. 根據第七條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變更時,申請人除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尚需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變更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譯文。未提交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合格的,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通知國際局該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8. 第八條規定: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於辦理《暫行辦法》中未規定的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時,應依照《海牙協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9. 第九條明訂《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自202255日起施行。
 
《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為2022年5月5日起提出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提供了一個初步指引。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具體操作尚有賴《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專利審查指南》修正內容予以落實。
 
4.   202315日發佈第511號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為保障《海牙協定》在中國的順利實施,回應國內外創新主體的迫切審查需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修訂先前公告的《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並於2023年1月4日公佈修正後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第二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原2022年4月25日發佈的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2023年1月11日予以廢止。
 
《第二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共16條,涵蓋了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中9條的原內容,但針對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中4條條文進行了修正,同時新增了第7條規定。《第二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修正及增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
《第二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
《第二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規定要旨
第一條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提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提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應當以符合《海牙協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紙件形式或者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材料。
《海牙協定》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第一條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提出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提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也可以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
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轉交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的,應當以符合《海牙協定》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紙件形式或電子形式提交相關材料。
《海牙協定》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直接向國際局繳納。
(未修正)
 
第二條
按照《海牙協定》已確定國際註冊日並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以下簡稱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國際註冊日視為專利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申請日。
新增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日”之定義。
第二條 
對於指定中國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申請(以下簡稱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以及專利審查指南予以處理。
第三條 
對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國家知識財產局依照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及本辦法進行處理。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給予國家申請號、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國際局。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給予保護的決定,通知國際局。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經審查發現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國際局發出駁回通知。
進一步明訂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審查的依據、審查決定的通知國際局等相關程序。
 
第四條 
國際局公佈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含設計要點的說明書的,視為已經依照規定提交了簡要說明。
增訂"外觀設計國際申請中包括含設計要點的說明書的,視為中國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第五條
對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申請人進行答覆時應當使用中文提交陳述意見,如對申請文本進行修改應當使用英文。
增訂"針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審查意見提交陳述意見,应使用中文,進行申請文本修改时,應使用英文"。
第三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如未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提交在先申請檔副本,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在先申請檔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優先權要求費,其國際公佈日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之前(含當日)的,應當自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未繳納或未繳足優先權要求費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六條
對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國家知識產局不收取優先權要求費。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如未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提交在先申請檔副本,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
在先申請檔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不一致的,申請人應當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期滿未提交在先申請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的,不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
明訂:對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國家知識產局不收取关于优先权的官費; 如在先申請檔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與在後申請的申請人不一致時,申請人需提交在先申請檔副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七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答覆駁回通知、提出複審請求或者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時,除專利法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新訂: "申請人在針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辦理事務時,除專利法實施細則另有規定,應根據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委託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處理該等事務"。
第四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分案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分案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定處理。
申請人按照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的,最遲應當在原申請的國內公告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上述期限屆滿後,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進一步明訂分案申請的提出時機及限制条件。
第五條 
申請人認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涉及的外觀設計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並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並予以說明。未提出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人認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涉及的外觀設計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提出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時聲明,並自其申請國際公佈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並予以說明。未提出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其申請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未修正
第六條
申請人繳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相關費用的,應當按照國際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足額繳納。關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單獨指定費的繳納標準及減繳規則另行公告。
第十條
申請人繳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相關費用的,應當按照國際局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規定以國家申請號或者國際註冊號足額繳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單獨指定費的繳納標準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外觀設計專利年費、單獨指定費有關事項的公告》執行。
進一步明訂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案繳費的費準則依據。
第七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除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證明文件。證明檔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國際局該權利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第十一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權利變更的,除向國際局辦理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證明文件。證明檔是外文的,應當同時附具中文題錄譯文。沒有提交證明文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通知國際局該權利變更在中國未生效。
未修正
 
第十二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授權公告後,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專利登記簿副本,作為在中國給予保護的證明。
新增規定;明訂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在專利授權後,申請人可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作為權利憑證。
 
第十三條 
在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對於在中國內地沒有住所的專利權人,可以採用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送達檔。採用公告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滿一個月,視為已經送達。
新訂"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外國當事人的送達方式"。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於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本辦法作出的有關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覆議申請、複審請求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新訂"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外觀設計國際申請所作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
第八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辦理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應當依照《海牙協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第十五條
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人辦理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續和事務,應當依照《海牙協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提出請求。
(未修改)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2年5月5日起施行的《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八一號公告)同時廢止。
明訂第二項海牙外觀設計暫行辦法的施行日期。
 
 
叁、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及進展
 
如前所述,第四次專利法修正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並於2021年6月1日施行。據瞭解,第四次專利法的修正的相關研析工作於2014年即啟動,國家知識產權局隨後也啟動了專利法實施細則配套修正相關研析工作。第四次專利法修正條文公告施行後,國家知識產權局持續徵求產官學各界建議及意見,先行提出《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徵求意見稿)》,並於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期間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2020年11月27日公布的《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建議(徵求意見稿)》的說明文件,本次實施細則修正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
 
  1. 發明專利權期限的延長新制
     
    第四次專利法修正首次引入了延長專利保護期限的制度,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4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3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本次實施細則修改條文草案中明訂「屬於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情況相關規定
  2. 藥品專利期限補償新制
     
    第四次專利法修正首次導入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針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發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上市後有效專利權期限不得超過14年。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出「藥品專利期限補償的請求條件、藥品範圍、保護範圍等」相關規定。
  3. 外觀設計專利新制
     
    第四次專利法修正針對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擴大保護標的涵蓋「部分外觀設計」; 因應與海牙協定接軌而延長外觀專利保護期限為15年,並引入了國內優先權制度。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出「局部外觀設計,外觀設計本國優先權等」相關規定。
  4. 專利開放許可新制
     
    為了促進專利的許可和應用,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引入了專利開放許可制度,專利權人得自願以書面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聲明願意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並明確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將針對前述聲明予以公告,實行開放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意願實施開放許可的專利的,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並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後,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出開放許可相關條款,包括: 開放許可聲明請求程序及和內容要求、開放許可聲明不予公告的情形、開放許可聲明的撤回程序及生效、開放許可成立後的備案程序及證明材料等相關規定。
  5. 行政保護相關制度
     
    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導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全國有重大影響專利侵權糾紛」新制,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全國有重大影響專利侵權糾紛情況」相關規定。
  6. 因應第四次專利法修正或其他相關審查實務所涉特定主題
     
    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出包括與專利合作條約(PCT)銜接的相關條款、援引加入和優先權恢復、完善外觀設計制度相關條款、海牙協定所涉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定義、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申請日、生效日的確定等相關規定。
  7. 因應國家出現緊急狀況或常情況時(例如:疫情等突發事件),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明訂: 於前述狀況下,實施細則所訂期限得依職權延長。
  8. 基於專利審查的提質增效,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出複審及無效程序的依職權審查。
     
  9. 為了兼顧專利權人合法權益及避免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增訂規定如下: “申請專利和行使專利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專利權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濫用專利權,排除或者限制競爭,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訂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審查相關規定。
  10. 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明訂: 複審程序中,針對駁回決定未指出的缺陷,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得進行審查,但應給予複審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11. 為落實放管服要求,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包括專利權評價報告、強制代理的例外、分案申請手續簡化、專利資訊服務等相關規定。
  12. 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包括專利審查流程優化相關條款,涉及電子申請方式,完善和簡化對申請文件的要求等。
  13. 因應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加強了對專利侵權者及假冒專利者的行政途徑權利行使程序,本次實施細則修正條文草案中包括了完善加強行政保護相關規定,增設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等相關規定。
 
針對上述實施細則修正建議徵求意見稿,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瞭解及採納適切意見的基礎上,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送審稿)》,報送相關部門進行審查。據非正式了解: 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目前可能仍由司法部審議中,或因部分修正條文內容需進一步研議斟酌,至今尚無進一步修正進展。依照中國修法程序實務,司法部在完成實施細則修正工作後,會將修正版本及修正意見提交國務院審閱決定。根據2023年5月31日公告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6/content_6884925.htm》,國務院擬於2023年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中包括了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正草案。2022年11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舉行了新聞發佈會 (詳見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03/index.html &http://finance.people.com.cn/BIG5/n1/2022/1201/c1004-32578608.html ),其中說明:《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草案(送審稿)》已報送相關部門進行審查; 該局條法司司長張鵬表示,將加快推進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進程,盡早完成修改,更好保障專利法實施。條法司司長亦表示: 本次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內容:(1) 完善專利審查制度,提升專利審查質量和效率﹔(2) 加強專利保護,維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3) 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專利轉化運用﹔(4) 新增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專章,與國際規則對接。
 
截至目前,官方並未透露實施細則修正預計完成時間,此導致部分專利法修正內容尚無明確執行基準,例如: 根據第四次專利法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針對因非可歸責申請人原因,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在實施細則修正尚未完成及此時,針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僅能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施行的暫行辦法,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新藥專利權人根據第四次專利法修正第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申請專利權期限補償者,專利權人根據暫時辦法應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如前所述,實施細則修正之完成及施行始能提供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內容得以明確落實,各界對實施細則修正之進展也持續追蹤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內容的明確落實十分關注,也全力配合實施細則之加入修正及公告施行。為使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內容明確落實,除了積極草擬進行實施細則的修正,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同步配合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及實施細則的修正,於2021年8月3日公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 (徵求意見稿)》,並在參酌各界意見及建議後,於2022年10月31日公告《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 (再次徵求意見稿)》,以廣納各界意見,落實專利法之公允合理實施。
 
第四次專利法修正導入若干新制,無論是在專利權利申請及取得方面,或是在權利行使面。專利申請人應密切關注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的修正進度及其修正內容,並即時建立遵循修正後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審查指南相關規定之操作方式,以維護申請人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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