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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 – 新专利法的施行及实施细则的因应修正



壹、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主要修正内容
 
中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于20201017日通过,修正内容亦于202161日施行。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导入若干重要规定如下:
 
1.         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上,扩大保护客体涵盖“部分外观设计”;因应与海牙协定接轨而延长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并引入了国内优先权制度。
 
2.         在专利要件部分,增订新颖性宽限期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如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将不因此丧失新颖性。
 
3.         在专利权客体方面,增订原子核变换方法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4.         为保障专利权人合理专利权期间,首次引入了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制度,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5.         考虑药品上市前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此可能延迟了专利药品的上市时间,导入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制度,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上市后有效专利权期限不得超过14年。
 
6.         为了促进专利的许可和应用,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可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针对前述声明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7.         为使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更加完备中立,也使被控侵权人增加了一个与专利权人对抗的管道,除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外,增订被控侵权人也可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8.         为了兼顾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及避免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增订“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9.         本次修法加强了对专利侵权者及假冒专利者的处理及惩罚力度。修法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重了对假冒专利者的处罚力度:按照修订后的专利法第68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强化了证据取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a)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b)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c)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d) 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e)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采取前款第(a)项、第(b)项、第(d)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述规定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      新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4)      修订了侵权赔偿相关规定如下:
 
(a)    引入针对故意侵权的最高5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旧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赔偿基本上采用“填平原则”,并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首次导入中国专利制度,更好地确保专利权行使的效益。
 
(b)   提高了法定赔偿额,将专利侵权的最高法定赔偿额由100万元人民币调高为500万元人民币。
 
(c)    明确了应当由侵权人承担合理的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d)   加重了被控侵权人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数据;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e)    强化了相关保全措施,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0.     将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3年,以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11.     本次修法也首次引入了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其规定如下: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上述新制即为中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仿制药注册审批过程与原研药的专利因而行“链接”,从而避免侵犯原研药的专利权的制度,该新制提供了一种药品专利纠纷的早期解决机制。
 
12.     放宽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件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提交时间,申请人提交发明和实用新型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时间由原来的自申请日起3个月放宽为至自申请日起16个月;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件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时间不变,仍为自申请日起3个月。
 
13.     鼓励单位处置职务发明的权利、激励发明人。按照修订后的专利法第 6 条规定,单位可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前述规定可确保单位享有和处置职务发明的权利。另,按照修订后的专利法第 15 条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前述规定明确鼓励单位采用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发明人,以促进更多的创新。
 
贰、实施细则修正前的两项《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如前所述,第四次专利法修正于20201017日通过,修正内容亦于202161日施行,然,在新专利法施行迄今逾2年后,作为新专利法执行依据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正内容仍尚未出台。为了规范若干新专利法修正内容的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525日及202315日分别发布了第423号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及第510号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针对引入海牙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425日及202315日分别发布了第481号《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及第5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前述四项《暂行办法》内容重点如下:
 
1.         2021525日发布的第423号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因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尚未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特于2021525日发布第423号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一项暂行办法》)。《第一项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后相关规定之案件适用范围作出规定,例如:专利权期限补偿仅适用于202161日起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延长至十五年也仅适用于申请日为202161日及之后的外观设计申请等。《第一项暂行办法》内容重点如下:
 
《第一项暂行办法》
第四次《专利法》修法法条
修法要旨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6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被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第二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适用新颖性宽限期
第三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国内优先权
第四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的时限延长至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
第五条
对自20216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针对发明专利申请,因专利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可以请求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6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设立药品专利有效期补偿制度
第七条
20216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第八条
20216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被控侵权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九条
20216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原子核变换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第十条
申请日为20215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由10年延长至15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
 
2.         202315日发布的第510号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因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尚未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特于202315日再次发布第510号公告《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二项暂行办法》),并自2023111日起施行,原2021525日发布第423号公告的《第一项暂行办法》2023111日予以废止。《第二项暂行办法》共12条,涵盖了《第一项暂行办法》中5条条文的原内容,但,针对《第一项暂行办法》6条条文进行了修正,同时新增了第10条规定。兹就《第二项暂行办法》修正及增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项暂行办法》
《第二项暂行办法》
《第二项暂行办法》规定要旨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6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或离线电子申请形式,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6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明订了局部外观设计申请图片/照片及简要说明揭露方式,也说明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条文出台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开始审查局部外观专利申请。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开放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而可主张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请求,可通过电子形式提交。
第三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以及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条文出台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开始审查要求国内优先权的外观专利申请,以因应《新专利法》首次导入外观设计可要求本国优先权新制的执行。
第四条
申请日为20216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未作修改)
 
第五条
对自20216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未作修改)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6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未作修改)
 
第七条
20216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202161日后提交的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开放专利权开放许可声明可通过电子形式提交。
第八条
20216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开放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可通过电子形式提交。
第九条
20216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未作修改)
 
 
第十条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增规定。视具体决定的属性而实行相应的救济方式,其程序的选择应与现行针对相关不利决定的救济实务相符。
第十条
申请日为20215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十一条
申请日为20215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单纯调次变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6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11日起施行。202161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23号公告)同时废止。
 
 
3.         2022425日发布第481号公告《关于加入海牙协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四次中国专利法修改的条文已于202161日生效,其中包括因应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的修改,亦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间由原来的10年延长为15年。中国于 20222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递交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 (1999》(下称《海牙协定》)的加入书,《海牙协定》于202255日在中国生效。
 
由于中国第四次专利法修正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仍处于修改过程中,为了配合于202255日在中国生效的《海牙协定》在中国的施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425日发布了第481号公告《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该《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于202255日施行,申请人根据《海牙协定》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下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者,均按照《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共9条,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操作的大方向,其重点如下:
 
1.           第一条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提交方式。其中,第一款明订符合资格的申请人自202255日起可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同条第二款明订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下列方式:
 
(1)    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提交申请,申请文本的语言可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或
 
(2)    可请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转交申请,申请文本的语言限于英文。
 
根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通过上述第(2)种途径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提交方式包括纸件形式(以面交或邮寄方式递交)和电子形式。根据该条第四款规定,在《暂行办法》施行期间,申请人应直接向国际局缴纳相关规费。
 
2.           目前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仍在修改过程中,《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通过且生效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照专利法第19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审查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
 
3.           第三条规定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相关操作规范。申请人若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请求优先权并指定中国的,应于自该申请的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下列行为:(1) 提交优先权文件(如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未提交的话);(2) 提交优先权让与证明文件(若优先权文件上记载的申请人与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话); (3) 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3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逾越上述期限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           第四条涉及有关分案申请的处理规则。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可自其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该分案申请属于普通国家申请属性,与非海牙申请途径的国内外观设计分案申请适用相同处理原则。
 
5.           根据第五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二项或第三项所列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时,申请人应践行如下:(1) 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出声明,及(2) 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6.           根据第六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际局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足额缴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订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政策等,并予以公告。在减缴政策审批通过施行之日后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可按照规定提出单独指定费的减缴请求。
 
7.           根据第七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时,申请人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尚需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变更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译文。未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知国际局该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8.           第八条规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于办理《暂行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时,应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9.           第九条明订《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自202255日起施行。
 
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为202255日起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供了一个初步指引。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具体操作尚有赖《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修正内容予以落实。
 
4.         202315日发布第511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海牙协国的顺利实施,响应国内外创新主体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先前公告的《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并于20231月4公布修正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第二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自2023111日起施行。2022425日发布的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2023111日予以废止。
 
《第二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共16条,涵盖了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中9条的原内容,但针对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中4条条文进行了修正,同时新增了第7条规定。第二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修正及增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
《第二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
《第二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规定要旨
第一条
20225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第一条
20225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未修正)
 
第二条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的定义。
第二条 
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第三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财产局依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及本办法进行处理。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给予国家申请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国际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审查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
进一步明订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审查的依据、审查决定的通知国际局等相关程序。
 
第四条 
国际局公布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已经依照规定提交了简要说明。
增订“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中包括含设计要点的说明书的,视为中国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第五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申请人进行答复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陈述意见,如对申请文本进行修改应当使用英文。
增订“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审查意见提交陈述意见,应使用中文,进行申请文本修改时,应使用英文”。
第三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其国际公布日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的,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缴纳或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六条
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局不收取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明订: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局不收取关于优先权的官费;如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时,申请人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答复驳回通知、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新订:“申请人在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办理事务时,除专利法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应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处理该等事务”。
第四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最迟应当在原申请的国内公告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进一步明订分案申请的提出时机及限制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未修正
第六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足额缴纳。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规则另行公告。
第十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以国家申请号或者国际注册号足额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外观设计专利年费、单独指定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进一步明订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案缴费的费准则依据。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第十一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未修正
 
第十二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授权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
新增规定;明订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授权后,申请人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权利凭证。
 
第十三条 
在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对于在中国内地没有住所的专利权人,可以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文件。采用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视为已经送达。
新订“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外国当事人的送达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订“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所作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十五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未修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5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111日起施行。202255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八一号公告)同时废止。
明订第二项海牙外观设计暂行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及进展
 
如前所述,第四次专利法修正于20201017日通过并于202161日施行。据了解,第四次专利法的修正的相关研析工作于2014年即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也启动了专利法实施细则配套修正相关研析工作。第四次专利法修正条文公告施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征求产业界、官方和学者各界建议及意见,先行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1127日至2021111日期间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20201127日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文件,本次实施细则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
 
(1)         发明专利权期限的延长新制
 
第四次专利法修正首次引入了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制度,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本次实施细则修改条文草案中明订“属于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情况相关规定
 
(2)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新制
 
第四次专利法修正首次导入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针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上市后有效专利权期限不得超过14年。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订出“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的请求条件、药品范围、保护范围等”相关规定。
 
(3)         外观设计专利新制
 
第四次专利法修正针对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扩大保护客体涵盖“部分外观设计”;因应与海牙协定接轨而延长外观专利保护期限为15年,并引入了国内优先权制度。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订出“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等相关规定。
 
(4)         专利开放许可新制
 
为了促进专利的许可和应用,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专利权人可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针对前述声明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订出开放许可相关条款,包括: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程序及和内容要求、开放许可声明不予公告的情形、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程序及生效、开放许可成立后的备案程序及证明材料等相关规定。
 
(5)         行政保护相关制度
 
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导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有重大影响专利侵权纠纷”新制,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订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全国有重大影响专利侵权纠纷情况”相关规定。
 
(6)         因应第四次专利法修正或其他相关审查实务所涉特定主题
 
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订出包括与专利合作条约(PCT)衔接的相关条款、援引加入和优先权恢复、完善外观设计制度相关条款、海牙协定所涉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定义、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生效日的确定等相关规定。
 
(7)         因应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常情况时(例如:疫情等突发事件)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明订:于前述状况下,实施细则所订期限可依职权延长。
 
(8)         基于专利审查的提质增效,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订出复审及无效程序的依职权审查。
 
(9)         为了兼顾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及避免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增订规定如下:“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订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审查相关规定。
 
(10)     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明订:复审程中,针对驳回决定未指出的缺陷,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进行审查,但应给予复审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11)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包括与专利权评价报告、强制代理的例外、分案申请手续简化、专利信息服务等相关规定。
 
(12)   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包括专利审查流程优化相关条款,涉及电子申请方式,完善和简化对申请文件的要求等。
 
(13)     因应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加强了对专利侵权者及假冒专利者的行政途径权利行使程序,本次实施细则修正条文草案中包括了完善加强行政保护相关规定,增设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实施细则修正建议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11月至20211月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了解及采纳适切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据非正式了解: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目前可能仍由司法部审议中,或因部分修正条文内容需进一步研议斟酌,至今尚无进一步修正进展。依照中国修法程序实务,司法部在完成实施细则修正工作后,会将修正版本及修正意见提交国务院审阅决定。根据2023531日公告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06/content_6884925.htm》,国务院拟于2023年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中包括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202211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新闻发布会 (详见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03/index.html & http://finance.people.com.cn/BIG5/n1/2022/1201/c1004-32578608.html),其中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送审稿)》已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该局条法司司长张鹏表示,将加快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程,尽早完成修改,更好地保障专利法实施。条法司司长亦表示: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1) 完善专利审查制度,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2) 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3)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专利转化运用(4) 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章,与国际规则对接。
 
截至目前,官方并未透露实施细则修正预计完成时间,此导致部分专利法修正内容尚无明确执行基准,例如:根据第四次专利法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针对因非可归责申请人原因,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在实施细则修正尚未完成及此时,针对自20216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仅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施行的暂行办法,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新药专利权人根据第四次专利法修正第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申请专利权期限补偿者,专利权人根据暂时办法应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如前所述,实施细则修正的完成及施行方能使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内容得以明确落实,各界对实施细则修正的进展也在持续追踪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内容的明确落实十分关注,也全力配合实施细则的加入修正及公告施行。为使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内容明确落实,除了积极草拟进行实施细则的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同步配合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及实施细则的修正,于202183日公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征求意见稿)》,并在参酌各界意见及建议后,于20221031日公告《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 (再次征求意见稿)》,以广纳各界意见,落实专利法的公允合理实施。
 
第四次专利法修正导入若干新制,无论是在专利权利申请及取得方面,或是在权利行使方面,专利申请人应密切关注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修正进度及其修正内容,并实时建立遵循修正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操作方式,以维护申请人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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